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62號
TPHV,102,聲,62,2013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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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號
抗 告 人 張鴻昌
      張錫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賴阿景、陳金龍、陳宗禧間停止執行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
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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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