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2號抗 告 人 張鴻昌 張錫添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賴阿景、陳金龍、陳宗禧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2月8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