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
聲 請 人 Hussain Mirza Mumtaz
訴訟代理人 孫志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巴博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提
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93,200 元,本
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惟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
。」,上訴人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450元、第二審裁判費
8,175 元,而被上訴人僅於原審繳納裁判費4,405 元,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
9,220 元(5,450 元+8,175 元-4,405 元=9,220 元),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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