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國字,101年度,5號
TPHV,101,重上國,5,20130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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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律師
      劉昌坪律師
被 上訴人 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林泳玲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4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
言詞辯論,兩造應就附件所示之事項,於上開期日具狀陳報本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蔡虔霖
               法 官 劉坤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附件:
一、上訴人陳明訴外人劉仲文於84年6月間是否擔任上訴人之監
  察人及總經理?
二、被上訴人請提出系爭土地於84年6月間申請複丈之全部資料
  過院參辦(即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84年6月9日店測土字
  第72000號申請書土地複丈原圖之申請書、繳納規費等全部
  資料),並陳報依當時之法規,得申請複丈(鑑界)之人為何
  ?又上訴人於原審表示無法確認上開土地複丈原圖上之劉仲
  文簽名是否為其所簽乙節,上訴人有何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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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