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更㈢字第5號
上 訴 人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隆
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
余文恭律師
上 二 人
複 代理 人 吳柏宏律師
被 上訴 人 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人正
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
陳麗增律師
複 代理 人 程巧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
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周玫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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