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94號
再審 原告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
謝允正律師
再審 被告 陳志毅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律師
楊鎮宇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5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陪席法官「周玫芳」之記載,應更正為「陶亞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林鳳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