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陳洪足
被上訴人 魏彩亦
林健境
林通遠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9 月1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更名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7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 國101年10月18日以101年度訴字第791 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4日合法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原法院查詢簡答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 等件在卷足憑。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