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01年度,331號
TPHV,101,上,331,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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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331號
上 訴 人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茂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馮馨儀律師
上 訴 人 揚和企業社即錢燕嬌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4月1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
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呂淑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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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