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922號
TPHM,102,聲,922,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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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曹育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180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
撤銷羈押、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曹育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 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情形,非予羈押, 恐難進行刑之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曹育禎於詐騙集團組成份子中 非主要人物,且僅高職畢業,對如何偽造投資白銀之資料不 瞭解,根本無能力再犯,本院認為被告會再為同一犯罪,純 屬臆測,無實際證據,且被告雙親年邁,又有祖母80餘歲, 被告無逃亡可能,對被告羈押,有違比例原則,應撤銷羈押 ,為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之處分等語。三、按羈押之目的,主要在於使追訴、審判得以順利進行,被告 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按照訴訟進行 程度,及一切情事,予以斟酌決定。
四、經查,本件被告涉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撤銷原判決,改 判處被告犯共同行使偽造文書、詐欺等共4 罪,應執行有期 徒刑3 年10月,可見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被告所涉 係組織詐騙集團多次對不同對象實施詐欺,有反覆實施之虞 ,前後得手金額高達新臺幣1 千餘萬元,如准予停止羈押, 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本件業經本院判決,事證 已明,惟被告上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不足 以確保日後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國家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 之危險,堪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復無刑事訴訟法 第114 條各款所規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艷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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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