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平彰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平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平彰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 訴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087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10 0年台上字第10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2月9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 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謝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