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50號
SLDM,90,訴,150,2001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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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財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被   告 陳春喜


  選任辯護人 李杰英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蔡財興陳春喜均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年七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該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原因雖不存在,但上開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正 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 薇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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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