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GUYEN TRONG NAM(中文譯名:阮重南,越南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RAN VAN TUYEN(中文譯名:陳文線,越南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楊淑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INH VAN THANG(中文譯名:丁文生,越南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律師(法扶律師)
林靜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RINH HONG LONG(中文譯名:鄭宏榮,越南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潘東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GUYEN TRONG NAM(阮重南)、DINH VAN THANG(丁文生)、TRAN VAN TUYEN(陳文線)、TRINH HONG LONG(鄭宏榮)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2年4月2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NGUYEN TRONG NAM(阮重南)、DINH VANTHAN G(丁文生)、TRAN VAN TUYEN(陳文線)、TRINH HONG LONG(鄭宏榮)等4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 第2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之加重強盜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2年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 102年4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經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應自民國102年4月2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童有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