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家蓁
選任辯護人 陳中堅律師
被 告 柯妙錚
選任辯護人 李淑吟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楊瑋甄
蔡雨倫
陳祐薇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鄭伊雯
李佩珊
李雨醞
胡琦君
廖晏醇
紀君佩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薛煒育律師
吳孟玲律師
被 告 嚴守潔
廖竟淇(原名廖貫合)
楊繡綺
陳顗亘
李芝禾
陳怡岑
郭亞如
葉玉婷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賴安國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蘇淑娟
陳麗如
陳姿吟
鄧倢伃
郭秋霞
董慶珍
陽一勤
劉家玉
蔡慧怡
鍾心𦂃
蔡晶鈴(原名蔡念瑾、蔡金玲)
張瑞銘
(現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雅芳
林佳蓉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佑仲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度矚訴字第5 號,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2384 號、第
19454 號、99年度偵字第13985 號、100 年度偵字第53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㈠、沈家蓁犯如附表五編號㈠所示3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㈠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㈡、柯妙錚犯如附表五編號㈡所示4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㈡所 示之刑。
㈢、楊瑋甄犯如附表五編號㈢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㈢所示 之刑。
㈣、蔡雨倫犯如附表五編號㈣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㈣所示 之刑。
㈤、陳祐薇犯如附表五編號㈤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㈤所示 之刑。
㈥、鄭伊雯犯如附表五編號㈥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㈥所示 之刑。
㈦、李佩珊犯如附表五編號㈦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㈦所示 之刑。
㈧、李雨醞犯如附表五編號㈧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㈧所示 之刑。
㈨、胡琦君犯如附表五編號㈨所示2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㈨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㈩、廖晏醇犯如附表五編號㈩所示2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㈩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紀君佩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4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所 示之刑。
、嚴守潔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廖竟淇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3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所 示之刑。
、楊繡綺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陳顗亘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李芝禾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陳怡岑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郭亞如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葉玉婷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2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所 示之刑。
、蘇淑娟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陳麗如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陳姿吟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鄧倢伃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2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所 示之刑。
、郭秋霞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董慶珍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陽一勤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劉家玉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蔡慧怡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鍾心𦂃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蔡晶鈴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8 罪,各處如附表五編號所 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三編號6 至13、
18至27所示印文均沒收。
、張瑞銘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5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9 、14至17、22至27所示印文均沒收。
、林佳蓉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陳雅芳犯如附表五編號所示1 罪,處如附表五編號所示 之刑。
事 實
一、鍾心𦂃、張瑞銘、林佳蓉、陳雅芳分別有如下列之前科紀錄 :
㈠、鍾心𦂃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於102 年1 月7 日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2771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 月,嗣並確定(未構成累犯)。㈡、張瑞銘前於98年間,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妨害風化等案件,其中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並確 定;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部分,則經 臺院以100 年度上更㈠字第16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52 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前開罪刑,復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825 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 年,101 年4 月17日入監執行,預計102 年 11 月6日縮刑期滿(未構成累犯)。
㈢、林佳蓉前於83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以84年度上訴字第1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復於84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84年度上易字第18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 開罪刑,復經同法院以85年度聲字第13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 年4 月;嗣因詐欺部分之罪刑,因時效完成,而違反 著作權部分之罪刑則於92年12月2 日入監執行,刑期起算, 93年9 月13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94年1 月16日保護管束期 滿屆滿,其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已構成累犯)。㈣、陳雅芳前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 年度簡字第2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共2 罪),應執 行有期徒刑6 月,嗣並確定,100 年4 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未構成累犯)。
二、緣徐百翊(另案判處罪刑)、廖碧鶯(另案判處罪刑)、楊 健華(已沒,業已不起訴處分)、鄧穩勝(另案判處罪刑) 、周全(另案判處罪刑)與大陸地區成年男子王志強(所涉 犯行業經大陸地區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現由福州市
人民法院審理中)共組人蛇集團(以下均以人蛇集團稱之) ,私行運送大陸地區孩童持冒名申請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 美國,藉此牟取高額之不法利益。首先,徐百翊、廖碧鶯、 楊健華、鄧穩勝、周全、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先生 」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大姐」之成年女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志明」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自稱「彭秀蓮」之成年女子及另外數名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為收購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供冒用名義 申請中華民國護照使用,於96至98年間,以代為申請孩童營 養午餐補助款為由,於花蓮縣萬榮鄉、秀水鄉等原住民部落 ,以提供報酬為由,誘使原住民將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交 付予「郭先生」、「大姐」、「郭志明」、「彭秀蓮」等人 。嗣徐百翊等人於取得上開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後,即交 由知情之廖碧鶯偽造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或委請不知情之 旅行社業者代為填寫中華民國護照申請書,將王志強所提供 欲偷渡美國之大陸地區孩童照片黏貼其上,並在申請書上偽 造被冒名孩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署押,而偽造被冒名孩童申 請中華民國護照之私文書,再連同自花蓮原住民部落所收取 之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交給不知情之旅行社人員送件至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以此方式行使該偽造之申請書,並冒用 他人名義申辦護照,復利用未滿14歲之孩童申請美國簽證無 須面談之漏洞,以被冒名孩童之名義申請美國、法國簽證, 致使我國不知情之外交部人員陸續核發被冒名孩童之護照( 有關提供身分證影本及戶籍謄本者、被冒名孩童、監護人、 獲得報酬、申辦護照時間等,均詳如附表一所示,有關被冒 名孩童部分,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 條第2項 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足以識 別其等身分之資訊,是被冒名孩童及其監護人均不以全名稱 之,其真實名字及年籍均詳卷)。
三、徐百翊等人之人蛇集團推由廖碧鶯、楊健華、鄧穩勝、周全 等人,於96年中旬至98年8 月間,以美金8 百元至1 千5 百 元不等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食宿等代價,招攬臺灣成年 女子(即「交通媽咪」),佯裝係大陸地區孩童之親屬,協 助陪同大陸地區孩童自香港偷渡至美國;又為避免美國移民 官員發現入境之孩童僅有香港至美國之搭機紀錄,缺少臺灣 至香港之搭機紀錄,人蛇集團成員則以上開遭冒名申辦護照 之本國孩童名義購買前往香港之機票,再以美金2 百元至5 百元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等代價,在臺灣覓得協助搭機之 人(即「頂位者」),由「頂位者」持本國孩童之登機證搭 機前往香港。另為使「頂位者」在出境時能出示登機證供內
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移民署)官員查驗,徐百翊即先 將「頂位者」之基本資料提供予王志強,由王志強將其套印 在空白登機證上,偽造其上印有「頂位者」英文姓名之不實 登機證後,寄交予徐百翊使用。「交通媽咪」及「頂位者」 即在人蛇集團成員之指示及安排下,前往臺灣桃園國際機場 (下稱桃園機場)搭機前往香港,其中「頂位者」因係頂替 本國孩童自桃園機場搭機至香港,為免航空公司人員察覺, 人蛇集團成員復指示張瑞銘、蔡晶鈴帶同子女至航空公司櫃 臺協助劃位,以取得本國孩童名義之登機證。隨後,人蛇集 團成員並將已套印「頂位者」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證交予「 頂位者」出示予移民署官員查驗之用,待通過查驗臺後,人 蛇集團成員再將已事先蓋印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本國孩童 名義登機證交予「頂位者」,由「頂位者」在登機閘門口出 示該蓋有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予航空公司人員行使 ,致航空公司人員收受該登機證後,在旅客名單上不實登載 該本國孩童已搭乘該航班飛往香港之紀錄,足以生損害於移 民署及航空公司管制人員搭機入出國境之正確性,以此交換 登機證之方式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香港。 待人蛇集團成員與「交通媽咪」、「頂位者」同機或隨後搭 機飛抵香港,王志強亦帶同欲偷渡至美國之大陸地區孩童至 香港機場與人蛇集團成員會合,人蛇集團成員旋將以臺灣孩 童名義申辦,惟貼有欲偷渡孩童相片之中華民國護照交予該 欲偷渡之大陸地區孩童。為避免美國移民官員察覺入境之大 陸地區孩童係持用不實身分入境,人蛇集團成員並指示「交 通媽咪」須扮演大陸孩童之親戚,要求「交通媽咪」停留香 港1 至2 天與大陸孩童培養家人之默契(包括帶大陸地區孩 童去買衣服,入境美國當天即穿著新購置之衣服,讓大陸地 區孩童之穿著打扮能與「交通媽咪」之品味、水準相近)、 熟記大陸地區孩童之基本資料,並教導「交通媽咪」如何應 付美國移民官員之詢問。隨後,「交通媽咪」即依人蛇集團 成員指示及安排,協助帶同大陸地區孩童持冒名申辦之中華 民國護照自香港偷渡至美國,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 器私行運送大陸孩童前往美國(有關擔任「交通媽咪」、「 頂任者」之人、其等所獲得之報酬、出境時間、被冒名孩童 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茲分述如下:
㈠、人蛇集團推由周全、楊健華分別以美金1 千5 百元、1 千元 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食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華 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以外國家犯意聯絡之沈家蓁及柯妙錚擔任「交通媽咪」,沈 家蓁、柯妙錚即於96年9 月13日與周全共同搭乘國泰航空公
司CX469 號班機飛抵香港,與王志強及2 名欲偷渡至美國之 大陸地區孩童會合並培養默契。沈家蓁旋於96年9 月15日在 人蛇集團安排下陪同其中1 名大陸地區孩童持「卓○蓮」名 義申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柯妙錚則於同年月16日 陪同另1 名大陸地區孩童持「盧○婷」名義申辦之中華民國 護照偷渡至美國,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 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詳如附表 二編號1、2)。
㈡、人蛇集團推由周全以美金1 千5 百元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 、食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 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犯意聯絡之沈 家蓁擔任「交通媽咪」,及以美金3 百元之報酬覓得有共同 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機場以其他非法方 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犯意聯絡之蔡 晶鈴擔任「頂位者」,沈家蓁、蔡晶鈴即於96年12月20日至 桃園機場等候出境,周全先將其上印有「蔡金玲(蔡晶鈴之 原名)」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證交予蔡晶鈴,由蔡晶鈴在通 過查驗臺時出示予移民署官員查驗而行使,待蔡晶鈴通過查 驗台後,周全即將徐百翊所交付已套印「卓○茹」英文名字 且其上已蓋印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在管制區內交予 蔡晶鈴,並指示蔡晶鈴將原來偽造之登記證撕毀,蔡晶鈴即 在登機閘門口出示該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予航空公 司人員或移民署官員行使,以此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 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沈家蓁、蔡晶鈴即與周全共同搭 乘國泰航空公司CX461 號班機、徐百翊則於同日搭乘長榮航 空公司BR869 號班機飛抵香港,蔡晶鈴旋於同日搭機返臺。 沈家蓁、周全、徐百翊與王志強會合後,王志強即安排欲偷 渡至美國之大陸地區孩童與沈家蓁會合培養默契,沈家蓁即 於96年12月24日陪同該名大陸地區孩童持「卓○茹」名義申 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航 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 家(詳如附表二編號3 )。
㈢、人蛇集團推由周全以美金1 千5 百元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 、食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 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犯意聯絡之楊 瑋甄擔任「交通媽咪」,並由有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行 使偽造私文書、在機場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 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 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等行為之犯 意聯絡之曾茂林(另案判處罪刑)分別以美金5 百元、4 百
元報酬覓得有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在 機場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 他國之犯意聯絡之林佳蓉、陳雅芳擔任「頂位者」,廖碧鶯 亦在此次偷渡計畫中擔任「交通媽咪」角色,楊瑋甄、林佳 蓉、陳雅芳即於97年2 月2 日至桃園機場等候出境,廖碧鶯 先將其上印有「林佳蓉」、「陳雅芳」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 證交予林佳蓉、陳雅芳,由林佳蓉、陳雅芳在通過查驗臺時 出示予移民署官員查驗而行使,待林佳蓉、陳雅芳通過查驗 臺後,徐百翊旋將已套印被冒名孩童「張○菁」、「余○卉 」英文名字且其上已蓋印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交予 曾茂林轉交予林佳蓉、陳雅芳,林佳蓉、陳雅芳即在登機閘 門口出示該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予航空公司人員或 移民署官員行使,以此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 應載之人至他國。廖碧鶯、楊瑋甄、林佳蓉、陳雅芳即與曾 茂林共同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511 班機、徐百翊則搭乘中華 航空公司CI609 號班機飛抵香港,陳雅芳同日旋即搭機返回 臺灣。楊瑋甄、林佳蓉則在廖碧鶯等人安排下與王志強、徐 百翊會合,並由王志強安排欲偷渡至美國之2 名大陸地區孩 童與廖碧鶯、楊瑋甄培養默契,廖碧鶯、楊瑋甄旋於97年2 月5 日在人蛇集團成員之安排下陪同該2 名大陸地區孩童分 持「張○菁」、「余○卉」名義申請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 美國,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 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詳如附表二編號4 、 5 所示)。
㈣、人蛇集團推由周全、楊健華分別各以美金1 千5 百元之報酬 及提供免費機票、食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華民國 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 國家犯意聯絡之蔡雨倫及柯妙錚擔任「交通媽咪」,蔡雨倫 、柯妙錚即於97年2 月20日與徐百翊共同搭乘國泰航空公司 CX511 號班機飛抵香港,並由王志強即安排欲偷渡至美國之 2 名大陸地區孩童與蔡雨倫、柯妙錚培養默契,蔡雨倫、柯 妙錚旋於97年2 月21日在人蛇集團成員之安排下陪同該2 名 大陸地區孩童分持「邱○涵」、「王○琳」名義申辦之中華 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以此非法方法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 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 詳如附表二編號6 、7 所示)。
㈤、人蛇集團推由周全以美金1 千5 百元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 、食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 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犯意聯絡之陳 祐薇擔任「交通媽咪」,並由廖碧鶯以美金3 百元之報酬覓
得有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機場以其 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犯意 聯絡之蔡晶鈴擔任「頂位者」,陳祐薇、蔡晶鈴即於97年3 月3 日在桃園機場等候出境,廖碧鶯將已印有「蔡金玲(蔡 晶鈴之原名)」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證交予蔡晶鈴,由蔡晶 鈴於通過查驗臺時出示予移民署官員查驗以行使,待蔡晶鈴 通過查驗臺後,徐百翊、周全則將已套印「宋○華」英文名 字且其上已蓋印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在管制區內交 予蔡晶鈴,並指示蔡晶鈴將原來之登記證撕毀,蔡晶鈴即在 登機閘門口出示該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予航空公司 人員或移民署官員行使,以此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 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陳祐薇、蔡晶鈴即與周全共同搭乘 國泰航空公司CX511 號班機飛抵香港與王志強會合後,由王 志強安排欲偷渡至美國之大陸地區孩童與陳祐薇培養默契, 陳祐薇旋於97年3 月5 日在人蛇集團成員之安排下陪同大陸 地區孩童持「宋○華」名義申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 ,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 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詳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 。
㈥、人蛇集團推由鄧穩勝、周全以美金1 千5 百元之報酬、提供 免費機票、食宿等代價,或提供免費機票之代價覓得有共同 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犯意聯絡之李佩珊、鄭伊雯擔任「交通 媽咪」,並由廖碧鶯以美金3 百元報酬覓得有共同行使偽造 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機場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 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犯意聯絡之蔡晶鈴擔任 「頂位者」,鄭伊雯、李佩珊、蔡晶鈴即於97年4 月4 日在 桃園機場等候出境,廖碧鶯將已印有「蔡金玲(蔡晶鈴之原 名)」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證交予蔡晶鈴,由蔡晶鈴於通過 查驗臺時出示予移民署官員查驗以行使,待蔡晶鈴通過查驗 臺後,徐百翊、周全則將已套印「潘○慈」或「張○維」英 文名字且其上已蓋印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在管制區 內交予蔡晶鈴,並指示蔡晶鈴將原來之登機證撕毀,蔡晶鈴 即在登機閘門口出示該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予航空 公司人員或移民署官員行使,以此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 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鄭伊雯、李佩珊、蔡晶鈴即與 周全、徐百翊共同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511 號班機飛抵香港 與王志強會合後,由王志強安排欲偷渡至美國之大陸地區孩 童與鄭伊雯、李佩珊培養默契,鄭伊雯旋於97年4 月6 日在 人蛇集團成員之安排下陪同大陸地區孩童持「潘○慈」名義
申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李佩珊則於97年4 月7 日 陪同另名大陸孩童持「張○維」名義申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入 境美國,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 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詳如附表二編號9 、10所示)。
㈦、人蛇集團推由周全分別以美金1 千5 百元、1 千8 百元(胡 琦君部分,與事實㈩部分合計)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食 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 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犯意聯絡之李雨醞 、胡琦君擔任「交通媽咪」,並由廖碧鶯以美金3 百元之代 價覓得有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機場 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 犯意聯絡之蔡晶鈴擔任「頂位者」,李雨醞、胡琦君、蔡晶 鈴即於97年4 月30日在桃園機場等候出境,廖碧鶯將已印有 「蔡金玲(蔡晶鈴之原名)」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證交予蔡 晶鈴,由蔡晶鈴於通過查驗臺時出示予移民署官員查驗以行 使,待蔡晶鈴通過查驗台後,徐百翊、周全則將已套印署名 「宋○貞」或「黃○昕」英文名字且其上已蓋印偽造移民署 出境章戳之登機證在管制區內交予蔡晶鈴,並指示蔡晶鈴將 原來之登記證撕毀,蔡晶鈴即在登機閘門口出示該偽造移民 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予航空公司人員或移民署官員行使,以 此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李 雨醞、胡琦君、蔡晶鈴即與徐百翊、周全共同搭乘國泰航空 公司CX511 號班機飛抵香港與王志強會合後,由王志強安排 欲偷渡至美國之大陸地區孩童與李雨醞、胡琦君培養默契, 李雨醞、胡琦君旋於97年5 月2 日在人蛇集團成員之安排下 陪同該2 名大陸地區孩童分持「宋○貞」、「黃○昕」名義 申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 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 國家(詳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
㈧、人蛇集團推由周全以美金1 千5 百元、1 千餘元之報酬及提 供免費機票、食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 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 犯意聯絡之黃欣瑜(另案判處罪刑)、廖晏醇擔任「交通媽 咪」,並以美金3 百元之報酬覓得有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機場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 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犯意聯絡之張瑞銘擔任「頂位者 」,黃欣瑜、廖晏醇、張瑞銘即於97年6 月5 日在桃園機場 等候出境,廖碧鶯將已印有「張瑞銘」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 證交予張瑞銘,由張瑞銘於通過查驗臺時出示予移民署官員
查驗以行使,待張瑞銘通過查驗臺後,周全即將已套印署名 「彭○儀」或「潘○暄」英文名字且其上已蓋印偽造移民署 出境章戳之登機證在管制區內交予張瑞銘,並指示張瑞銘將 原來之登機證撕毀,張瑞銘即在登機閘門口出示該偽造移民 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予航空公司人員或移民署官員行使,以 此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黃 欣瑜、廖晏醇、張瑞銘即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511 號班機、 周全則於同日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421 號班機、徐百翊亦於 同日搭乘中華航空公司CI609 號班機飛抵香港,黃欣瑜、廖 晏醇、張瑞銘、徐百翊、周全在香港與王志強會合後,由王 志強安排欲偷渡至美國之大陸地區孩童與黃欣瑜、廖晏醇會 合培養默契,黃欣瑜、廖晏醇旋於97年6 月7 日在人蛇集團 成員之安排下陪同該2 名大陸地區孩童分持「彭○儀」、「 潘○暄」名義申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以此方式利 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詳如附表二編號13、14所示)。㈨、人蛇集團推由周全以美金1 千5 百元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 、食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 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犯意聯絡之 紀君佩擔任「交通媽咪」,廖碧鶯亦在此次偷渡計畫中擔任 「交通媽咪」角色,紀君佩即於97年6 月21日與周全、廖碧 鶯共同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565 號班機飛抵香港與王志強會 合後,王志強即安排欲偷渡至美國之大陸地區孩童與紀君佩 、廖碧鶯培養默契,紀君佩、廖碧鶯旋於97年6 月24日在人 蛇集團成員之安排下分別陪同該2 名大陸地區孩童分持「廖 ○婷」、「朱○枝」名義申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 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詳如附表二編號15、16所示 )。
㈩、人蛇集團推由廖碧鶯、周全等人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7至21所 示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食宿等代價,覓得有共同利用非中 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以外國家犯意聯絡之高筱嘉(另案判處罪刑)、嚴守潔、 胡琦君、廖竟淇、楊繡綺擔任「交通媽咪」,另由周全以美 金300 元之報酬覓得有共同行使偽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 文書、在機場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 載之人至他國犯意聯絡之鄧倢伃及連芸吟(報酬不詳,另案 判處罪刑),復由廖碧鶯以美金5 百元之報酬覓得有共同行 使偽造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機場以其他非法方法 利用航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犯意聯絡之張瑞
銘攜帶其不知情子女張○瑄、張○華(分別為82年10月、86 年6 月出生,行為時均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69條第2 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 書,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開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名字及其 餘年籍詳卷,以下均以張○瑄、張○華稱之)共同擔任「頂 位者」,張瑞銘為牟取高額之利潤(美金500 元),而利用 未滿18歲之少年為之。高筱嘉、嚴守潔、胡琦君、廖竟淇、 楊繡綺、鄧倢伃、連芸吟、張瑞銘、張○瑄、張○華等人於 97年7 月6 日,在桃園機場等候出境,廖碧鶯將已印有「鄧 倢伃」、「連芸吟」、「張瑞銘」、「張○瑄」、「張○華 」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證交予鄧倢伃、連芸吟、張瑞銘,由 鄧倢伃、連芸吟、張瑞銘帶同張○瑄、張○華於通過查驗臺 時出示予移民署官員查驗以行使,待鄧倢伃、連芸吟、張瑞 銘、張○瑄、張○華等人通過查驗臺後,徐百翊、周全即將 已套印署名「黃○誼」、「潘○暄」、「謝○燊」、「馮○ 霜」、「許○琇」英文名字且其上已蓋印偽造移民署出境章 戳之登機證在管制區內交予鄧倢伃、連芸吟、張瑞銘、張○ 瑄、張○華等人,鄧倢伃、連芸吟、張瑞銘、張○瑄、張○ 華等人即在登機閘門口出示該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 予航空公司人員或移民署官員行使,以此非法方法利用航空 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高筱嘉、嚴守潔、鄧倢 伃、連芸吟即與徐百翊共同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565 號班機 、胡琦君、廖竟淇、楊繡綺、張瑞銘、張○瑄、張○華等人 則與周全共同搭乘國泰航空公司CX421 號班機飛抵香港與王 志強會合後,由王志強安排欲偷渡至美國之大陸地區孩童與 高筱嘉、嚴守潔、胡琦君、廖竟淇、楊繡綺培養默契,並指 導高筱嘉、嚴守潔、胡琦君、廖竟淇、楊繡綺如何應付美國 官員之詢問,廖竟淇、楊繡綺、胡琦君於97年7月8日陪同大 陸孩童分持「馮○霜」、「許○琇」、「謝○燊」名義申辦 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另高筱嘉、嚴守潔則於97 年7 月9 日陪同大陸地區孩童分持「黃○誼」、「潘○暄」名義 申辦之中華民國護照偷渡至美國,以此方式利用非中華民國 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 國家(詳如附表二編號17至21所示)。
、人蛇集團推由周全、廖碧鶯、楊健華等人分別以美金1 千元 、1 千5 百元不等之報酬及提供免費機票、食宿等代價覓得 有共同利用非中華民國航空器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外國家之犯意聯絡之陳顗亘、刑藍(另 案判處罪刑)、李芝禾、柯妙錚擔任「交通媽咪」,另廖碧 鶯再以美金3 百元、5 百元不等之報酬覓得有共同行使偽造
準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在機場以其他非法方法利用航 空器運送非運送契約應載之人至他國犯意聯絡之紀君佩及張 瑞銘、蔡晶鈴攜同其等不知情之女兒張○韵(81年10月出生 ,行為時未滿18歲,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 第2 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 足以識別前開少年身分之資訊,真實名字及其餘年籍詳卷, 以下均以張○韵稱之)擔任「頂位者」;張瑞銘、蔡晶鈴為 牟取高額之利潤(美金5 百元),而利用未滿18歲之少年為 之。陳顗亘、刑藍、李芝禾、柯妙錚、紀君佩、張瑞銘、蔡 晶鈴、張○韵即於97 年7月19日在桃園機場等候出境,周全 、廖碧鶯將已印有「紀君佩」、「張瑞銘」、「蔡金玲(蔡 晶鈴之原名)」、「張○韵」英文姓名之偽造登機證交予紀 君佩、張瑞銘、蔡晶鈴等人,由紀君佩、張瑞銘、蔡晶鈴帶 同張○韵於通過查驗臺時出示予移民署官員查驗以行使,待 紀君佩、張瑞銘、蔡晶鈴、張○韵等人通過查驗臺後,徐百 翊、周全即將已套印「郭○芬」、「歐○琳」、「葛○」、 「溫○苓」英文名字且其上已蓋印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 機證在管制區內交予紀君佩、張瑞銘、蔡晶鈴、張○韵,紀 君佩、張瑞銘、蔡晶鈴、張○韵等人即在登機閘門口出示該 偽造移民署出境章戳之登機證予航空公司人員或移民署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