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8號
ULDV,102,補,38,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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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張甲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淑鳳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 ,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未據其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於法自有未合,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起訴未據陳 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 納之裁判費,爰併請原告查報,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121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志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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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