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陳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律魁間請求由家分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聲請者,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