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5號
ULDV,102,司拍,15,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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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鄭明和
相 對 人 邱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 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 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 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保城於民國(下同)81年5 月 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 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 自81年5 月22日起至111 年5 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 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張保城於86年 12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7,550,000 元,詎未依約繳納本息, 經本院強制執行受償2,682,100 元,惟尚有未受償本金6,01 6,989 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院雲院瑜93執丑字第11295 號債 權憑證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 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2 年2 月18日雲院通非平決102 年度司 拍字第15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均已於 102 年2 月19日送達相對人邱袂、第三人張保城,惟第三人 逾期未表示意見。而相對人於102 年2 月21日具狀表示其於 90年8 月30日取得系爭抵押物之所有權;而系爭抵押物之借 款於83年2 月5 日已清償完畢,案外人張保城與聲請人之借 款始於86年12月23日,與本抵押物之借款無關云云。然如相 對人認系爭抵押權不存在,已涉實體事項之爭議,揆諸首開 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循訴訟途徑以資解決,本院不得於 本件非訟事件程序加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0年8 月30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



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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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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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權 利│ │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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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雲林縣│莿桐鄉 │大埔尾│ │0000-0000 │建│85.00 │全部 │ │
│0│ │ │ │ │ │ │ │ │ │
│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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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15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 附 屬 建 物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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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93-│莿桐鄉大埔尾段│雲林縣莿桐鄉大│二層加強磚造 │一層44.36 │97.9│ │全部 │ │
│0│000 │0000-0000地號 │美村大美24之32│ │二層46.89 │7 │ │ │ │
│1│ │ │號 │ │梯間 6.72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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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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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