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2年度,2號
ULDV,102,司司,2,2013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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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司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椿達即年代興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報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備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年代興事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經經濟部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廢止公司登 記在案,嗣經公司股東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相 關文件聲請呈報清算人,並請求准予備查云云。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 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 、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等文件,非訟 事件法第178 條定有明文。又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 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 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 行細則第24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檢具經濟部函 影本、股東同意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資產負債表、報紙 公告、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年代 興事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1 份在卷可參,已符合上揭 法條之規定。從而,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 ,應准予備查。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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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鄭椿達即年代興事業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興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