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1年度,18號
ULDV,101,司執消債更,18,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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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淑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 理 人 劉育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陳家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嘉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 理 人 劉惠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瑞霞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蔡怡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叔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江姿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蔡進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謝華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蔡明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 程序中變更為乙○○,業據其提出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及公 司資料查詢表為證,認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76 條規定聲明承 受訴訟之意思,經核無訛,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盡力清償,其計算基礎乃 係審核債務人聲請前2 年內之收入及支出,及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預計之收入,並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 後所得之數額,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 論,故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盡力清償,並非以其之 還款成數為唯一考量,仍應審酌債務人有無還款誠意等因素 而綜合決定之。次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2條第2 項亦有明定。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裁定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至 6 頁)。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21 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8,819,702 元。債 務人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本院收文日期)提出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之次月 25日為第1 期首繳日,以每1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16,542 元,共清償72期,合計6 年,總清償數額1,191,024 元,清 償成數約為13.50%。該更生方案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確答是 否同意,因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未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依首揭規定,有不得視為債權人 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之情形,此有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回 執、債權人所提書狀在卷可稽。
四、次查,債務人現任職於雲林縣口湖鄉金湖國民小學,有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雲林縣口湖鄉金湖國民 小學在職證明書、雲林縣口湖鄉金湖國民小學薪資餉條、雲 林縣口湖鄉金湖國民小學99年度年終獎金員工請領清冊、雲 林縣口湖鄉金湖國民小學100 年度年終獎金員工請領清冊、 101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證(參本院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卷第22-23 頁、第64-69 頁、第108-10 9 頁,本院卷第368 頁),債務人確有薪資所得之固定收入 ,再經本院審酌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 條件實已盡力清償,理由如下:
(一)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為1,191,024 元, 高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見本院卷第191-192 頁)。又債務人更生 開始時,名下雖有因繼承而取得之嘉義縣○○鄉○○段18 5-60、185- 61 、185-63、185-64、185-67地號等5 筆不 動產,然上述不動產均由27人公同共有,如以應繼分比例 相同計算上開不動產分割後之價值(即應有部分1/27), 債務人可分得部分價值亦僅197,653 元(見本院101 年度 消債更字第16號卷第113 頁、本院卷第314-355 頁),低 於債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191,024 元,是債務人雖有 上揭不動產,但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仍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可得受償之 總額。
(二)債務人每月薪資約為42,117元,有101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憑,故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每月 可得支用之實際收入約為42,117元,每月支出為25,575元 ,債務人提列每期其償金額為16,542元,自有履行可能( 42,117-25,575=16,542)。(三)債務人主張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為13,575元(包括膳食 費6,000 元、交通費1,000 元、水電瓦斯電話費1,600 元 、日常生活用品費1,000 元、勞健保費975 元,房租3,00 0元)、另支出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6,000 元等語。查,上開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固已超過 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省每一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244 元之標準,然核其所列支出項目均屬基本、必要之開銷, 支出金額亦為合理,而無何浪費、奢侈之情形。又債務人 所陳報之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人每月6,000 元,參 諸財政部國稅局公告之99年度扶養免稅額為每人每年82,0 00元(即每人每月6,833 元),則債務人所陳報每人每月 扶養費6,000 元之支出,未逾生活必要支出程度,自屬適 當,若再予降低扶養費支出之必要,將致債務人入不敷出 之境地,對未成年子女照顧顯有不利,就更生方案之履行 亦將有不能清償之情事發生。是以,債務人上開費用之支 出皆屬必要,而每月固定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全數用 以清償債務,足證其撙節支出且確有清償之誠意,債務人 所提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五、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13.50%,惟債務人名下 不動產價值僅197,653 元,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 政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10 1 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卷第113 頁、本院卷第314-355 頁) 。倘如更生方案不獲認可,依本條例規定唯有開始進行清算 ,然因聲請人名下清算財團之價值僅197,653 元,遠低於債 務人更生方案清償總額1,191,024 元,清算程序對債權人債 權之滿足顯無助益,如此對債權人尤為不利甚明;且若還款 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 ,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 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 ,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 之最低基本生活;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 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 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 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 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2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 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丙○○之更生方案(第1 點至第6點)一、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91,024元。二、總清償比例:13.50﹪
三、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 個 月為1 期,清償6 年72期,每期清償16,542元。債務人應於 每月25日,將如附件三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 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惟債權人為金融機構 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 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 項規定 參照)
四、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債 權比例算至小數點後3 位)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 。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 期時相互協調調整。
五、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 ,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




六、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 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之聲 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 項 本文、第2 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 鐵及航空器。
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附件三:每期還款金額
一、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639,035元
每期還款金額:3,074元
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46,461元
每期還款金額:837元
三、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15,747元
每期還款金額:405元
四、債權人: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48,071元
每期還款金額:465元
五、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02,200元
每期還款金額:192元
六、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35,174元
每期還款金額:253元
七、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95,065元
每期還款金額:554元
八、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01,426元
每期還款金額:753元




九、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98,973元
每期還款金額:374元
十、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352,079元
每期還款金額:2,536元
十一、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87,678元
每期還款金額:728元
十二、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600,554元
每期還款金額:3,002元
十三、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469,567元
每期還款金額:880元
十四、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18,183元
每期還款金額:35元
十五、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847,589元
每期還款金額:1,590元
十六、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225,781元
每期還款金額:423元
十七、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債權金額:30,017元
每期還款金額:56元
十八、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公司 債權金額:98,522元
每期還款金額:185元
十九、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31,880元
每期還款金額:60元
二十、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68,490元
每期還款金額:129元
二十一、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金額:7,210元
每期還款金額: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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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霧峰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