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傳中
具 保 人 鍾勵民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勵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具保人鍾勵民因被告謝傳中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 件,於偵查中(民國101 年9 月17日)繳納檢察官指定之保 證金新臺幣1 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該案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於101 年10月9 日繫屬於本院,經本院合法傳 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拘提無著,又查無在監在押 資料等情,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臨時 收據、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000000號)、傳票送達 證書、拘提報告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2 月27 日中檢輝謙101 助914 字第01899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依上揭規定,自 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國勝
法 官 楊皓潔
法 官 尤開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蘇紋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