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8號
MLDV,102,補,98,201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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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湯阿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錦宏謝啟鵬謝周香妹溫謝秀鳳謝木財
謝秀芹謝錦堂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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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