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30號
原 告 爵建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成
被 告 錩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重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8,14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5,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1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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