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2年度,149號
MLDV,102,苗簡,149,2013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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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苗簡字第149號
原   告 劉慧雯
被   告 李欣燁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埔里鎮○○里0 鄰○○路000 巷0 號 7 樓之1 ,有其最新戶籍本在卷可佐。是依民事訴訟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其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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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