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洪達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督促程序, 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 人戶籍設於苗栗縣大湖鄉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書 記 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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