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大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熀
被 上訴人 李威儒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苗簡字第642 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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