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219號
原 告 高惠娟
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律師
被 告 高華妹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263 號訴訟 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 101年8月1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事件業已終結,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3 月14 日函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