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81號
MLDM,102,易,81,2013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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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孟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5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乙○○係甲○○之妻,為有配偶之人,基於通姦之犯意,於 民國101 年3 月間某日,在停放於苗栗縣竹南鎮龍鳳漁港附 近之自用小客車內,與不知其已婚之張健雄(所涉強制性交 、相姦罪嫌部分均另為不起訴處分)發生姦淫行為。因認被 告係涉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通姦部分,起訴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 狀1 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所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清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瑞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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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