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14號
MLDM,100,附民,14,20130327,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黃照宜
被   告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 人 于學釗
被   告 何修榕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0 年度重易字第1 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周靜妮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乙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震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