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何永裕
代 理 人 曾泰源律師
相 對 人 侯源璋
代 理 人 侯肇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雙方所簽訂之土地房屋合作建築契約書 認相對人有不履行之情事,因而就本件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聲請調解暨起訴。惟相對人已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具 狀陳報表示拒絕聲請人之一切調解行為,此有相對人102 年 3 月4 日陳報狀附卷可稽,故可認為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 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 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規 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