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1年度,29號
HLDM,101,交附民,29,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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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黃庚鐔
被   告 江茂成
      潘淑貞即正義電子材料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 6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江茂成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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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