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1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林永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348312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
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4,59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348312。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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