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務 人 張顯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內(含
)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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