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00號
TTDV,102,司促,1300,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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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克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依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
   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至102年1月14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
   臺幣(下同)195,828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
   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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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