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張克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並依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但應於當期
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
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至102年1月14日止,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
臺幣(下同)195,828元,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1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按年利率10.8%計算之利息及利息總額10%計算之
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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