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90年度,301號
KLDV,90,基小,301,20010926,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基小字第三○一號
  原   告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
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叁佰壹拾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九百零七元,於支付命令送達
後,減縮為請求一萬零九百零七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以分期付款方式向原告購買
光復快樂學園二‧五學年之教材,總計價款五萬六千五百三十元,被告於收貨同
時繳付頭期款四千三百二十元,其餘分期價款五萬二千二百十元分二十三期繳清
,詎被告於收受半學年即四期一萬二千元之教材後,即不繳納其餘分期價款,爰
依分期付款合約書第六條「立約人在付款期間未能依約繳付各期款額,本公司得
終止本合約‧‧‧,另須給付本合約總價款百分之五違約金」之約定,終止本件
合約,並請求被告給付扣除已交付之頭期款四千三百二十元尚積欠之款額八千零
八十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另
給付合約總價款百分之五違約金即二千八百二十七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雖有收到半學年即四期之教材,但原告沒有全部回答被告子女所提問題
,亦無以電話詢問被告子女考試情形,且原告曾表示先用一學期,如果覺得不合
用可以退回,被告曾向原告說不再使用已收到之教材,但原告一直無反應等語抗
辯。
四、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購買光復快樂學園二‧五學年之教材,原告且已交付現金價格
一萬二千元之四期教材,而被告僅給付頭期款四千三百二十元,拒絕給付其餘分
期價款之事實,業經原告提出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快樂學園訂購明細
單、分期付款合約書、快樂學園免息分期付款公式表影本各一份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雖被告抗辯原告沒有全部回答其子女所提問
題,且無以電話洽詢其子女考試情形,並曾向原告表示不再使用已收到之教材,
然均不構成拒絕給付積欠價款之契約或法律上理由,所為抗辯顯無理由。惟原告
給付現金價格一萬二千元之四期教材,扣除被告所繳頭期款四千三百二十元,被
告所欠價款僅為七千六百八十元,另須依合約書第六條約定給付合約總價款百分
之五之違約金二千八百二十七元,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萬零五百零七元,及其
中七千六百八十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超過上開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
,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判決,被告受敗訴判決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三百八十元(裁判費一百三十二元、送達郵費二百四十八元),
由被告負擔十一分之九即三百十一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B    法   官 陳湘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
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B    法院書記官 王靜敏

1/1頁


參考資料
光復網際網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