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謝國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叄佰
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並約定如逾期繳款者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
按月加計逾期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
119,590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自102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按月加計逾期
違約金300元。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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