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
萬元,約定自100年3月4日起至105年3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2年3月14日止累計109,804元未給付,其中105,101元為
本金;3,719元為利息;9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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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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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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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101元 │ 102年3月1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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