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37號
TTDV,102,司促,1137,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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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呂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捌佰零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3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
   萬元,約定自100年3月4日起至105年3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102年3月14日止累計109,804元未給付,其中105,101元為
   本金;3,719元為利息;9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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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1│ 105,101元    │ 102年3月15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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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