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26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豐榮
債 務 人 李東娟
李一輝
徐家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東娟於民國100年9月22日邀同其餘債務人徐家倫、
李一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67萬元,
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4.5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
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借款期限自借款日起
至民國107年9月22日止分84期攤還如不依約定攤還時間還款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按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
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
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自借款後除獲償
部份本金18,000元及至101年9月22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份
逾期迄今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法債務人等自應負連帶給
付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