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宣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逸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9年9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
)12萬元,並約定年息按6%固定計付,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
即償還全部借款68,000元及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及自101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二)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尚欠債權人68,000元不為繳納,
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
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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