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張克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
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
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0年1月21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
約定債務人逾期繳款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9.71%計
算之利息及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下同)300元,延
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
加計付500元,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1年12月23日止共消費簽帳
73,250元未按期給付,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自10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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