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06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博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通祥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通祥行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設於花蓮 縣吉安鄉○○村○○路0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 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 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0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筱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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