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394號
TTDM,101,易,394,20130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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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陽明郎
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5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陽明郎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陽明郎陳新輝(所涉竊盜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叁 月)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民國 101年6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101年7月21日,應予更正)上 午7時40分許,在臺東舊火車站月臺,由陳新輝在現場把風 ,陽明郎則以徒手搬運之方式,共同竊取公有之正方形鑄鐵 蓋1個,得逞後2人隨即以新臺幣(下同)100元之價格,變 賣予不知情之「金泰行」資源回收場負責人侯國欽(另為不 起訴處分),得款朋分花用一空。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報告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陽明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且於本院 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經 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 明。
二、上開竊盜之事實,迭經被告於警詢(警卷第1至2頁)、偵訊 (偵卷第27、28頁)、本院審理(本院卷第78至79頁、第10 7至108頁背面、第113至116頁)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陳 新輝於警詢(警卷第3至5頁)、偵訊(偵卷第23至24頁)及 本院審理(本院卷第24至25頁背面、第30至第32頁背面)時 及證人侯國欽(警卷第6至9頁)、陳毅芩(警卷第10頁及其 背面)、陳進益(警卷第11頁及其背面)等人於警詢時,證 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警卷第1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警卷第18頁)、 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卷第19頁)、刑案現場平面圖(警卷第



20頁)、現場照片3張(警卷第21、22頁)等在卷可稽,足 徵被告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竊盜之犯 行,均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與陳新 輝間,就前揭竊盜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12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01年12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 畢等情,此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受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竟不 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缺錢花用,即任意竊取公有置 放於公共場所內之鐵製水溝蓋,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 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危及公眾往來安全,然考量其竊盜手段 尚屬平和,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竊得物品價值、變賣所 得利益僅100元、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臨時工, 日薪300元,工作時間不固定,家庭經濟狀況貧寒、需扶養 父親之生活狀況,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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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