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84號
TNDV,102,除,84,2013032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水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因不 慎毀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為此聲請宣告支票 無效等語。
二、查上揭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 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民國101年8月31日刊登新聞紙後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3月1日屆滿,期間均無人向 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票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巨鏵實業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01年8月5日 │ 29,784元 │ 0000000 │
│ │牛德誠 │成功分行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巨鏵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