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17號
原 告 蕭啓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孫惠貞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2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孫
惠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後,
尚應補繳新臺幣24,2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