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李火能
李獻章
李丁秋鄉
被 告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誠
施中興
王國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0,000元(其抵押
權擔保金額為9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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