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9號
TNDV,102,補,169,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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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   告 李火能
      李獻章
      李丁秋鄉
被   告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誠
      施中興
      王國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0,000元(其抵押
  權擔保金額為9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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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