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翁惠滿
被 告 李宜臻即李淑惠
李蔡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