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63號
TNDV,102,補,163,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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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63號
原   告 翁惠滿
被   告 李宜臻即李淑惠
      李蔡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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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