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東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倉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1,013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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