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蔡瑞震
蔡長庚
郭琬琪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榮華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