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5號
原 告 沈龍彬即沈江榮
被 告 沈金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87,104元
(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臺南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其中61.2㎡×該土地公告現值32,848元/平方公
尺)+(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同段127-1地號土地其中1.506㎡×
該土地公告現值51,000元/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