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黃昭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4,5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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