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54號
TNDV,102,補,154,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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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黃昭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4,51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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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功藥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