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 告 謝億萬即謝明格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盛男、黃雅靜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