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6號
TNDV,102,補,126,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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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何志益
被   告 臺南市麻豆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振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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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