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玉玲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
陳筠涵 住同上
陳林炒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順杰即龍懿工程行等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061,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893元。本
件業經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應命原告如數補繳,惟原告業另案聲請訴訟救助,苟訴訟救助之
聲請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確定後10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