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16號
TNDV,102,補,116,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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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玉玲  住台南市○○區○○路000號
      陳筠涵  住同上
      陳林炒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順杰即龍懿工程行等四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8,061,9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0,893元。本
件業經調解不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應命原告如數補繳,惟原告業另案聲請訴訟救助,苟訴訟救助之
聲請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確定後10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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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